2009年1月1日前签订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仍按原标准(即购房款2%比例)执行。日前,市房产管理局公布了我市新的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交存标准。
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交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明年元月1日起,个人购房应缴交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款的2%缴交下调为按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面积造价的5%。
根据我市建筑安装工程2008年三季度造价指数测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为:砖混结构35元/平方米、框架结构43元/平方米、高层框架结构50元/平方米。
《通知》规定,我市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还建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将纳入维修资金管理范畴统一管理。
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新的办法有望避免以往老办法带来的不合理,抛开区位影响而直接按照建筑安装造价来计算所要缴纳的维修资金。
例如,按照原来的交存标准,维修资金根据房屋总价的2%缴纳,那么同等面积的条件下,地段好的,总价高,其维修资金相比地段偏、总价低的房屋就要多缴一部分。而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与地段无关,那么地段好的业主要多缴是不公平的,所以“新规”抛开区位影响来计算维修基金的缴纳更合理。
不仅如此,“新规”的实施,还可让部分业主少缴维修资金。举个例子,购买100平方米,单价为21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的商品房,按照老标准,其维修资金为4300元,实行“新规”后,其维修资金也是4300元;而同样面积,单价在2150元/平方米以上的框架结构的商品房,维修基金仍是4300元,这无疑让总价相对较高的业主少缴部分维修资金。
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办相关负责人强调,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屋交易办证手续时,按以上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产权部门将不得办理发证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记者 阮颖 通讯员 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