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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者 黄兰芬通讯员 颜胜利 本报讯 6月初,咸宁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细则出台,购房者们欢天喜地地到市房产局申请购房补贴。可是,一些不明细则详情的购房者到房产局申请补贴时碰了“一鼻子灰”。据了解,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细则规定,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时,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200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契税完税发票 (联购含印花税发票)、购买商品住房取得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补贴资金细则在本报刊登后,许多购房者打来电话咨询购房补贴的详细标准。家住温泉的李女士称,2008年,她在温泉购买了一套新房并签了购房合同,但是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是在今年的4月1日后开具的。她这种情况能否申请购房补贴?在申请购房补贴时,所提供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发票日期都必须在4月1日之后吗? 市房产局产权交易中心焦所长解释称,李女士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购房补贴。购房者到房产局申请财政补贴时,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不限定购房合同所签日期,但是所提供的契税完税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必须是4月1日(包括4月1日)之后开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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