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财政部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要求各地确保投入不留资金缺口,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于保障安居工程
今年各地保障房建设任务繁重,财政部昨日提出,各地要确保投入不留资金缺口,对于今年新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须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
财政部提出,各地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确保不留资金缺口。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2年住房保障任务,测算需要政府出资数额,按照规定渠道落实资金。今年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数额上将大于去年。
从资金保障上,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指出,各地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吸收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各地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按规定予以贴息等。
安居工程免缴土地出让金
财政部还指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缴政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落实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据了解,中央财政已于2011年9月底提前通知2012年部分中央补助资金数额,并将于2012年4月底前下达剩余的中央补助资金。
财政部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对于资金不到位、不落实、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报并予以纠正。
保障房资金保障主要措施
●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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