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在2012年全国工商联提案新闻通气会上,本报记者就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的两会提案,专访了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她表示,房产税征收绕不开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这一前提,现有条件下出台房产税等于重复征收。
记者:今年,房地产商会通过全国工商联提交的提案,内容是关于加快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适时出台房产税。选择这两项内容的原因是什么?
聂梅生:对于房地产的调控,如何从2003年以来相对比较临时的或者应对性的调控走向一个长效的机制,是我们提案的一个出发点。今年我们的提案主要是针对土地问题,大家都知道,房地产问题的症结一个是土地问题,另一个是货币政策,所以,我们这次主要围绕问题的症结之一地根提出了一些建议。
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都是政府税、费收入的组成部分,两者本来很清晰的关系却因为以出台房产税来调控高房价的政策预期而备受关注与思考。在当前房产税试点阶段,我们提出这一提案,主要是认为,房产税的征收绕不开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这一问题。土地价格过高是引发高房价的根本原因之一,要发挥好房产税调控的作用,必须结合土地出让制度改革进行才适宜。
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实行的是土地年租制,即政府可以一次性征收未来7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这种制度可以在短期内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巨额资金,但却是寅吃卯粮,超额透支了未来发展的经济动力。房产税是对存量房征收的财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实施,一是有利于调节分配,二是可合理引导消费,三是有利地方政府稳定收入来源的确立。如果对所有存量住宅征税,持续下去税收规模将有望取代土地出让金。但是在现有条件下,征收房产税如不考虑解决一次性收取了70年土地出让金问题,就等于重复征收。这是这项改革政策制定的一个难题。
记者:你曾说过,如果只想从增加房产税征收方面调控房价,而不从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入手调整住宅价格,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对于如何协调衔接好这两项制度改革,你有什么建议?
聂梅生:一方面,应确立以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逐步形成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收入为辅的财税体制体系。另一方面,房产税的改革应以土地出让金的改革为前提,开征房产税必须以公平、利于社会安定为原则。在地方政府一次性预收70年土地使用费前提下,应以土地使用费逐年替代房产税之后再进行征收。此外,要探索财政税收及非税收的科学组合比例,规范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合理征收模式,可以把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里解放出来,这是一种渐进性的、改革性的措施。《中国房地产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