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8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下发至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试行。
法院不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及数额
据了解,当事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应否分配以及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外嫁女”婚后户籍虽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在嫁入地已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农业户口的,亦应当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亦应当认定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外嫁女”嫁到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离婚、丧偶妇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亦应认定具有其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非农户口男性再婚,如其户口仍未迁出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未取得非农业户口的,亦应认定具有其母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非农户口男性再婚且户口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未成年子女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亦应认定不再具有其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其他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入赘女婿”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依据“外嫁女”的相关规定处理。义务兵、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户口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考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毕业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户口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务工期间,凡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土地征收或其他原因,户口虽被政策性“农转非”,但未被安排就业,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仅户口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国家公务员或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因被开除、除名等将户口迁至集体经济组织,且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活,也没有其他社会保障和生活来源的,应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退休、离职将户口迁至集体经济组织,已享有其他社会保障的,不应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劳教服刑人员在劳教、服刑期间,其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不因劳教、服刑而丧失。对于依法成立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和依法成立继子女关系的继子女,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与亲生子女相同。
法院不受理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属于该组织的全体成员共有。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时,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分配土地补偿费;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征地农户已经获得了安置或全额安置补偿费仍请求多分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意见相关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不一致的,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意见施行前,案件业已审结的,不依此为据启动再审;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执行本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