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城市脱离实际需求,攀比建设超高层建筑,盲目追求建筑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设成本,加剧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难度。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通知》规定,要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其中,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合理确定建筑布局,各地要结合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相对集中布局。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各地要充分评估论证超高层建筑建设风险问题和负面影响。
同时,强化公共投资管理,各地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批准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建设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并且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
此外,要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其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摸清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系统。
系统推进隐患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超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治路线图、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超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