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不足三分之一为闲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首先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办法》将闲置土地归为两种: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和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其中,政府原因导致开工延迟的包括:政府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相关群众信访等造成无法动工等。
如果是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当地国土部门要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选择处置土地的方式。处置的方式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
“囤地”开发商不得再拿地
对于闲置土地如何处置?昨天出台的《办法》中规定,对除政府原因外的闲置土地,直接按照两条规定来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另外,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如果闲置土地没有得到解决,该开发商将没有再拿地的资格。
有效避免挖坑待建
“之前跟部里调研组去检查,好多项目都会在房子打完基础后停工,在象征性地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后,把地块晒在一边,这样国土部门就不能说是囤地,但确实将工期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后了。”一位国土部下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介绍说。因此尽管此前也规定了土地闲置满一年但不满两年,需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但由于一般土地出让合同只规定了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但这期间究竟如何进展,均无从界定。
北京中原地产市场部研究总监张大伟认为,此次《办法》明确了一年要干到什么进度,开发商挖坑待建的伎俩在一定程度上能得到遏制。 |